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为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创造良好环境
为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张殿奎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领导小组,定期对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工作进行调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定期协调机制,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商务、供销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精心谋划、真抓实干,为政府当好参谋,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市政府研究确定,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积极申报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支持资金。对承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试点企业,为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而向银行借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补助1年期贷款利息(贴息率不超过3%);对企业开办的每个乡级农家店给予3000元的补助,每个村级农家店给予4000元的补助。
(二)市政府对承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试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承办企业每开设一家“农家店”,经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的,市财政给予3000元补贴。各县(市)、矿区也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三)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将“农家店”建设纳入信贷管理系统,优先办理贷款,评定信用等级,核发《资信证》,简化办理贷款程序。并及时调整信贷结构,确保信贷资金及时到位,满足“农家店”的资金需求,贷款享受利率优惠政策。
(四)工商、商务、供销、农业、药监、烟草、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简化“农家店”的行政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烟草、食盐、烟花爆竹、报刊、音像制品、药品、酒类、肉类等专营、专卖商品的经营手续按有关政策法规优先办理。
(五)税务部门对试点企业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农家店”经营的农产品,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六)工商、卫生防疫、质检、物价、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要避免对“农家店”的多头和重复检查,严格收费管理。实行“首查警示免罚制”,杜绝对连锁门店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七)各县(市)、矿区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电力、通信、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把基础设施建设同“农家店”发展规划结合起来,为农村流通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