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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根据抢险急需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主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应急抢险,由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5.3.2 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农民提供灌溉、生活用水,维修机具、租赁设备、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4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

  5.6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询医问诊、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8 物资保障

  5.8.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抢险物资。各县(市)、区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

  5.8.2 市发改委、水利局、商务局、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5.8.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储备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特殊情况下上级有权调用下级的储备物资。市级储备物资的调用,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储备物资的调用程序、结算及回收办法等按《石家庄市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调用的储备物资的价款及其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承付。

  5.9 资金保障

  市财政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0.1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5.10.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10.3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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