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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建立经贸系统行政复议协作与联系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建立经贸系统行政复议协作与联系制度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6〕34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为了促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及时分析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有必要建立我省经贸系统行政复议协作与联系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案协作制度

  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下称各市经贸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加强配合,充分协作,以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工作质量。

  (一)规范书面答复程序。凡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办理的以各市经贸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要求各市经贸部门提出答复意见的,各市经贸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10日)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理由等材料。答复应当包括针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辩意见。被申请人不能按时提交答辩意见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理,撤销行政复议申请所指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加强事实核实与调查协作。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审理各市经贸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时,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情况。调查的方式,一是派员实地调查,适用于重大复杂案件;二是委托调查,适用于被申请人的答复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需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三是根据办案需要,请各市经贸部门、申请人、其他相关部门来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说明案情。请各市经贸部门在调查情况、与当事人沟通等方面按要求配合与协作。

  (三)各市经贸部门在办理本级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运用等方面遇到重大疑难问题,需要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提供业务指导的,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视情况提供咨询或参考意见,但该意见不作为各市经贸部门办案的法定依据。

  二、建立案件统计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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