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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5.解决农村文化设施分散、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统筹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整合资源,使相关设施能够共建共享,充分发挥作用。对电影院、剧院等设施,在确保其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其进入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也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采取公办民营、公开招标、委托经营的方式,更好地提供文化服务。机关、学校内部的文化设施,有条件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民群众开放。
  6.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加强和充实县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强化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监管作用,健全农村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加强执法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诚信、守法、健康的经营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要重点加强对演出娱乐、电影放映、出版物印刷和销售、网吧等方面管理,坚决打击传播色情、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确保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文化建设
  1.继续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文化对口支援活动,积极探索和建立“三下乡”活动的长效机制。对重要项目和产品采取财政补贴,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直接送到农村。充分发挥流动文化车、文化小分队的作用,努力做到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积极鼓励和组织专业文化工作者深入农村,对群众文化活动进行辅导和指导。加强农村文化扶贫力度,制定政策措施,建立政府对南部山区、城市对农村的文化援助机制,支援农村文化建设,促进农村文化发展。
  2.积极组织开展农业科技特派员活动,建立健全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科普、科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特长,积极鼓励他们深入农村、深入基层,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带领广大群众创新创业,使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到科技的实惠。自治区每两年对活动开展突出的单位和科技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3.广泛引导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文化事业。积极动员城市单位和居民以各种方式捐赠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和农民群众需要的图书杂志、音像电子出版物等,所捐物资可由捐助者直接交付农村,也可由民政部门、人民团体等负责组织发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向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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