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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5、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产生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且为主持人。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推荐名额不具体分配到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严格按照条件推荐;“江西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行限额申报,省教育厅根据高等学校的有关情况核定申报名额。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申请人所在院系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实事求是的考核,校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最后由学校统一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并确认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候选对象。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确认的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候选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入选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从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中遴选优秀教师,推荐申报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支持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高等学校根据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承担的科研任务,资助项目配套经费,并对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每月发给不少于600元,骨干教师不少于300元的生活、书报津贴。
  第十三条 在培养期内,省教育厅选派部分入选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进行合作研究。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在职提升学位层次、及早参与科研工作、进入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重点科研基地研修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学术交流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承担学生思想政治等工作,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领导,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和完善选拔培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加大学术培养梯队建设的力度,并把培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与专业、学科建设结合起来,优先满足优质课程、品牌专业、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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