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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江西省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及相关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一半。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聘请的评审专家中至少应有一名院士。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和教育厅下达的申报限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要求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二条 教育厅委托相关专家分别对高等学校报送的自然设岗方案和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由教育厅审定。
  第十三条 教育厅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高等学校可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井冈学者”授聘仪式每三年举办一次,以省政府名义颁发“井冈学者”特聘教授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特聘教授以省政府名义奖励每人每年人民币2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必须为受聘的井冈学者特聘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中,自然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8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20万元。
  第十七条 教育厅和高等学校支持特聘教授申请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实行聘期合同管理。高等学校在聘期结束后应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报教育厅备案。在聘期内,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教育厅根据当年特聘教授受聘情况,于每年12月份向高等学校统一拨付特聘教授当年经费。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触犯刑律、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教育厅将撤消其井冈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相应经费。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二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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