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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1.3 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基础测绘在取得一系列可喜成就和面临新的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1.3.1 基础测绘投入渠道尚未全面理顺
  除市基础测绘计划外,部分地区的实施经费未能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基础测绘滞后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地区财政资金投入不足,需由乡(镇)或企业拼盘解决,由此产生了基础测绘成果所有权与管理权的矛盾,成果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基础测绘更新周期长,其成果的现势性较差。
  1.3.2 测绘基准与应用需求不相适应
  没有建立本市高精度、三维、动态、多功能的测绘基准体系,尚未建立与2000国家GPS大地控制网的联系;大地水准面精化的试验成果缺乏可靠性,精化精度与覆盖广度需进一步提高与扩大;坐标系统之间的转换参数因涉密极高,无法提供其他用户;多种坐标系统同时使用,实际应用不便,管理成本增加。
  1.3.3 快速更新机制有待完善
  大比例尺地形数据及地下管线信息数据采用的竣工测量更新方式缺乏强制力,部分公用项目和乡村地区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实施困难;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得小比例尺地形数据的周期过长;基于要素的更新技术尚未解决。
  1.3.4 地理信息共享制度还需健全
  测绘成果汇交制度还没有形成良好的氛围;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难以互换,协调困难的局面依然存在;地理信息网上分发与服务存在政策性和技术性的问题;地理信息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推进缓慢;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缺乏鼓励措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化相对滞后,数据质量还不能完全符合标准体系。
  1.3.5 基础测绘成果的相对短缺
  基础测绘成果种类少、信息含量不足;大部分地区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现势性差,尺度不全;行政性用图单一,缺少必要的图册;尚未建立基础地理信息历史数据库;基础测绘成果应用不够广泛。
  我市基础测绘必须立足测绘高新技术,实现纵向协调、横向联合、区域统筹的发展之路,以确保基础测绘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与原则

  2.1 规划依据
  本次规划的主要依据包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②《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③《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④《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
  ⑤《关于认真做好测绘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测财字〔2004〕80号)
  ⑥《关于抓紧将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列入政府“十一五”规划编制体系的紧急通知》(浙测〔2005〕10号)
  ⑦《关于同意将“十一五”测绘发展规划列入市“十一五”规划编制体系的复函》(甬计函规〔2005〕20号)
  ⑧《浙江省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
  ⑨《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⑩《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
  2.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基础测绘工作全局,强化基础测绘政府职责,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以数字宁波地理空间框架为主体的基础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为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测绘保障服务。
  2.3 规划原则
  ①强化基础测绘政府职责,建立公共财政对基础测绘稳定投入与持续增长机制,促进各级基础测绘协调发展;
  ②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鼓励测绘科技创新,逐步完善基础测绘实时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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