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对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半征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车辆通行费。以上有关收费的减免期限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
五、保护种禽企业的生产能力
加强重点种禽场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由政府组织企业收购,或鼓励农户自行扑杀,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种禽生产企业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鼓励发展具有一定品牌优势且基础设施完善的大型种禽生产企业,对祖代种禽存栏1万套以上的种禽场,按现存栏规模每套一次性补助20元(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对通过改造达到标准化生产要求并且存栏达到3万套以上的父母代种禽场2006年每场给予5万元的补贴,以后年份视疫病发生情况对新发展到3万套以上的种禽场和原有种禽场扩大规模的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六、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家禽场
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的养禽小区和规模家禽场。逐步推进我市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改善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风险。对新建或扩建的存栏规模达到5000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家禽场,按照存栏规模分三个档次(5千只-1万只、1万只-2万只、2万只以上)分别给予5千元、1万元、2万元的补贴,促进其扩大规模,更新设备设施,提高疫病防控能力。
七、提高疫苗供应保障能力
疫苗继续实行国家统一调拨、专供专营制度,各县(市)区疫苗供应单位要根据辖区内家禽存栏情况,做好疫苗供应计划,保证疫苗的质量和供应。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疫苗质量监管,畜牧、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假劣疫苗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