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0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05〕31号),促进我市家禽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提高防疫灭病能力,实现家禽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按照预防为主、免疫和扑杀相结合的原则,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现有饲养家禽100%强制免疫。扑杀补偿费用和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按照80%、10%、10%的比例负担,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省以上财政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税。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各金融机构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要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确保企业维持运转、保护基本生产能力的资金需要。对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内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或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并按省有关规定实行财政贴息。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