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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1.证照不齐全的;

  2.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已被关闭死灰复燃的;

  3.对事故隐患拒不停产整改或停而不改的;

  4.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实施闭库。

  1.超设计库容排放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

  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由矿长或副矿长负责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各市政府每季度、各县(市、区)政府每2个月、各乡(镇)政府每月至少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档案。检查要以尾矿库、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水害等事故多发点、段为重点,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期限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

  四、建立带班制度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并按隶属关系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井下开采企业每班作业在30人以上的,必须建立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带班制度要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次数。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要明确报告内容、程序,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大非煤矿山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停产整顿1个月,死亡2人的停产整顿3个月,死亡3人及以上的停产整顿6个月。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一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要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企业加倍进行经济处罚。

  在一年内县(市、区)辖区内发现2处、乡(镇)辖区内发现1处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加大资源整合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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