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6〕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刻吸取商洛市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30”尾矿库溃坝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能,负责日常监管工作。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对协议施工的采掘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二)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乡镇、私营非煤矿山企业应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二、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执法力度
(一)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产整改。
1.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2.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超层越界开采的;
4.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6.采掘施工采取整体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
7.企业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
(二)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产整改。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2.无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无施工资质单位施工、无监理资质单位监理的;
3.擅自改变设计、不按设计进行筑坝的;
4.不按规定进行尾矿排放、超能力生产排放尾矿的;
5.安全设施不健全的;
6.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三)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