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牛仁亮 副省长
副组长:李顺通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向东 省环保局局长
成员:李宝卿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蔡衡 省经委副主任
刘四龙 省环保局副局长
黄福莲 省监委副主任
赵勇 省工商局助理巡视员
王华善 省司法厅副厅长
唐晋 省安监局副局长
廉兴有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俊明 省建设厅副厅长
沙风英 省国土资源厅助理巡视员
燕福龙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
办公室主任:刘四龙(兼),副主任:李义贤(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电话:0351-6371085(兼传真)。
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
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
发展改革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市、县(市、区)基本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违法污染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保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
监察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监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