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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牛仁亮 副省长
  副组长:李顺通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向东 省环保局局长
  成员:李宝卿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蔡衡 省经委副主任
     刘四龙 省环保局副局长
     黄福莲 省监委副主任
     赵勇 省工商局助理巡视员
     王华善 省司法厅副厅长
     唐晋 省安监局副局长
     廉兴有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俊明 省建设厅副厅长
     沙风英 省国土资源厅助理巡视员
     燕福龙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
  办公室主任:刘四龙(兼),副主任:李义贤(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电话:0351-6371085(兼传真)。
  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
  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
  发展改革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市、县(市、区)基本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违法污染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保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
  监察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监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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