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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五、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以外的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要提供搭伙和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住宿费和搭伙费、自行车保管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更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其具体收费标准分别由各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六、各学校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作业本等学习用具、教辅资料及生活用品坚持由学生自愿购买。同时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管理,强化监督。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与新机制不符的收费政策,及时注销相关学校《收费许可证》中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取暖费)及自行车保管费、搭伙费等项目和标准。同时,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对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和向中小学校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以外的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期

┌─────┬──────────────────┬────┬────┬────────┐
│   项目 │      “一费制”杂费      │ 代办费 │寄宿生住│  服务收费  │
│     │      (最高标准)      │    │ 宿费 │        │
│ 标准  ├──────────────────┼────┼────┼───┬────┤
│     │        杂费        │ 课本费 │ 住宿费 │搭伙费│ 自行车 │
│学校   │                  │    │    │   │ 保管费 │
├─────┼──────────────────┼────┼────┴───┴────┤
│ 小 学  │        120         │按招投标│分别由各设区市物价、财政、│
│     ├────┬────────┬────┤中标零售│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
│     │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45│ 取暖费 │价格据实│核定。          │
│     │  55  │        │  20  │核收。 │             │
├─────┼────┴────────┴────┤    │             │
│ 初 中  │        150         │    │             │
│     ├────┬────────┬────┤    │             │
│     │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50│ 取暖费 │    │             │
│     │  80  │        │  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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