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监管对象分布图。绘制本辖区高危企业、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对象分布图,及时更新并上墙。
五、完善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大基层执法力度
按照《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
九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加大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力度,把区县综合执法工作落实到乡镇,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农村综合执法格局”的工作要求,以及将于2006年9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进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改革,根据基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把乡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管、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乡镇渡口码头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执法权委托乡镇政府,由乡镇安监办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规范完善。体现基层安全监管“权责一致”,有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第一防线作用。
受委托执法的相关人员,应接受委托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重庆市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证件,并严格按照区县(自治县、市)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履行执法行为。
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违法行为不调查、不处理的,接到举报不报告、不调查核实处理的,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办的,无依据乱实施行政处罚和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自主权、违法要求管理对象尽义务的,视其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
六、提升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营造浓厚安全氛围
建立乡镇安监队伍的教育培训机制,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由市安监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监管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建立复训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监管执法能力,优化安监队伍的整体素质。利用重庆安全工程学院教育平台,加快安全生产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储备,推进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的在职学历教育和安全监管能力培训。对行政区域内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学习和定期培训,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