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指导管理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市)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乡镇其他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并接受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1.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设施、消防、防雷、用电、公务用车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2.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生产经营企业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3.社会事务办公室(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社会福利、教育、卫生单位和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4.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广播、旅游、文化娱乐设施和场所的安全监管。
5.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业机械、水利设施、防洪、森林防火、用电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6.公安派出所负责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消防的安全监管和事故抢险及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
7.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监管。
四、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乡镇政府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乡镇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乡镇各部门负责人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对其管辖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3.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对乡镇有关部门、村(居)及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与有关责任人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4.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酿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乡镇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事故或一次特大事故的乡镇,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或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