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办传真[2006]35号)
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
(一)按照国家规定,我省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调整后的零售基准价每吨5680元,0号柴油调整后的零售基准价每吨4995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在原价格基础上每吨均提高500元。中石化、中石油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二)中石化、中石油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三)液化气出厂价格按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06年5月24日零时起执行。
(五)中石化、中石油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基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及中石化、中石油公司制定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
二、继续抓好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并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地要继续做好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油价补贴工作,尽快将补贴资金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
(二)各地要综合考虑近两次成品油提价水平,研究并综合采取调价、减负、补贴及打击非法出租车运营等措施,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
(三)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中石化、中石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调运和计划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