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统一《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郑价费〔2006〕1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证照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豫优办[2005]2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市《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中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我市《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统一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工本费50元/证(含正、副本),文件依据为豫财综[2002]35号及豫优办[2005]2号。
二、各县(市)、区物价局依照管理权限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