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坚决取缔“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入门费和利用互联网等形式的传销活动,严厉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工商、公安部门要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彻底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的幕后组织策划者和主要骨干分子,惩戒、教育一般参与人员。加强对传销多发区、易发区的整治,严防传销进入学校。传销活动长期存在的地区,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防止死灰复燃。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严厉惩治为传销人员提供仓储、培训场所和住宿的不法房主。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和欺诈本质,消除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和一夜暴富的错误观念。公安部门应将打击传销活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加大打击力度。
四、继续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
(十三)进一步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66号)精神,遏制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领域欺诈行为泛滥的势头。加强对商业欺诈的监控,强化执法协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定性、早查处,防止对群众利益构成更大损害。打击商业欺诈要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十四)建立反商业欺诈的长效机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联防体系;构建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监管;加强政府引导,加大反商业欺诈的宣传教育;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五、结合行业和地方特点搞好其他专项整治
(十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建材、汽车配件、卷烟、酒类等产品及其商标和包装物的违法行为;遏制非法拼装车、“地条钢”、“黑心棉”和“毒鼠强”反弹势头;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和向农村贩卖假冒伪劣消费品等坑农行为,推动放心农资和其他工业品下乡,改善农村生产和消费环境;规范农村经纪人的经纪行为,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维权的宣传教育,完善农村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和保护机制。
(十六)严格进出口物流监控,严厉打击货运渠道价格瞒骗以及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建立反走私长效机制。强化税收征管,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骗税违法行为。打击高利贷活动,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外汇资金流动的监控,打击和防范逃汇套汇、洗钱行为。继续加强反假币工作,严厉制裁制贩假币等犯罪活动。依法打击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加强信用建设,创造山西金融安全区。整顿土地、文化、建筑、房地产市场和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化肥价格、医药价格、涉农收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抓好安全生产。加强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要作用。揭露和查处各种挤占挪用、损失浪费、乱收乱罚、伪造票据、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领域的突出问题,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