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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三)增强规划的科学性。认真研究和把握城乡发展的基本规律,对人口规模、资源需求、产业发展、交通组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科学预测,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学习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研究探索城乡规划的新思路、新方法。健全完善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坚持开门编制规划,实行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公开查阅和听证,广泛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四)严格规划程序。城乡规划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必须依法编制和批准。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审查、批准规划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批准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规划确需调整、修编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五)加强城市设计。运用城市设计的理念和方法,保护和创造城镇特色,改善城镇形象。深入研究城镇的自然景观、历史风貌和文化传承,准确把握城镇特征,精心构思城镇形象,使城镇布局、街区设计和重要建筑设计融合山水特征、历史文脉和现代文明。要善于借鉴与汲取国内外城市设计经验和建筑设计理念,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彰显城镇个性。注重村庄形态设计,因地制宜,各具特色,防止"千村一面"。
  (六)加快规划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改进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方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结合发展电子政务,抓紧建设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城市地形图,加强地下管网普查,整合城乡规划相关信息,构筑规划信息公共平台,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水平,并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规划信息服务。

  五、大力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规划编制是基础,实施是关键。要大力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落到实处。
  (一)严格依据规划实施城乡建设。各类城乡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做到没有规划不决策,没有控制性详规不供地,没有批准过的规划不招商,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对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一书两证",不提供土地,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农村居民点,新建农房必须建到规划的居民点上。
  (二)强化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政府城乡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统一,不得擅自下放。已经下放的,要予以纠正。各类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要全部纳入城乡规划。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和扩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道路红线、绿地山体绿线、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河道湖泊蓝线、基础设施黄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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