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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对改制后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留用的职工应与改制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单位不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根据本人意愿,计发经济补偿金或将补偿金作为自然人入股。对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留用的职工要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今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不再留用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单位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原单位支付;原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同级财政补贴。经职工本人同意,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入股的股本金。
  (十三)妥善处置国有资产。改制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应首先用于支付欠缴的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住房公积金,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离岗退养人员的费用以及涉及职工个人的其他有关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市政公用行业内统一调剂,行业内统一调剂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解决。
  市政公用企事业改制单位的债权债务,要一并清算,妥善解决。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资产处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改制前政府拖欠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款,可以采取冲销国有资产的办法处理。处置市政公用企事业改制单位国有资产,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同等条件下,原单位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五、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十四)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市政公用事业有着不同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特点,其改革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市政公用事业领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国资、价格、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顺利推进。
  (十五)认真落实,抓好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工作。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要制定具体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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