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衔接改制单位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有事业费的单位,其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拨付,离退休金的发放和待遇调整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没有事业费的单位,其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改制单位应为其职工及时接续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改制时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欠费的,需在改制时足额补缴欠费。改制企业职工符合城市最低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统筹地区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在单位及其职工按统筹地区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后,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后企业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30日内,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改制前单位因公致残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其各项工伤定期待遇、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原事业费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十二)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企事业单位改制,要制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改制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鼓励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兴办实体,实现再就业,妥善安置好富余人员。改制后的单位,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并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有关事项的备案。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于工作年限已满25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至退休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到退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