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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十)制定改革改制单位的财政和相关税费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超过5年的改制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行业的改制单位原有财政补贴数额不变,用于弥补亏损、安置人员、企业发展。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费,所需经费从原渠道解决。改制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现有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或作业权。改制过渡期满后仍未改制的,不再享受过渡期的优惠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和改革配套政策,并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可在资质证书附注原单位名称。确定资质等级时,适当放宽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和业绩标准条件。
  (十一)落实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对改制基准日前连续工龄满20年且5年内(含5年)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内部离岗退养,退养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费用从原事业经费中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的有关费用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合理衔接养老保险关系。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职工,从改制基准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改制基准日前当地未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或单位不在统筹范围的固定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改制基准日前当地已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不补缴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对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基准日之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如低于改制时原事业单位政策规定的退休金标准的,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58号)中待遇差五年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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