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晋政发〔2006〕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开放步伐,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七次全会、省对外开放和国有企业改革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市政公用市场,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加快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进程,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实现市政公用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按照积极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到2008年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基本实现政事、政企、企事分开,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资本从小型企业中退出。到2010年全省市政公用企业全部完成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建立起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完善的政府监管机制。
二、制定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市政公用市场开放。
(三)落实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对于省外、境外、省内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进入省内市政公用市场的企业,各城市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已经出台的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收费等方面的地方相关政策。对于市政公用企业新建厂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道路、公共交通要优先予以保障。
(四)切实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市政公用产品价格不到位,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尚未形成之前,各城市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不同行业净资产利润率标准,并设立市政公用企业利润调节金。对于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进入利润调节金,专项用于企业利润调控;对于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利润调节金补贴,不足部分由城市政府补足。利润调节金的使用由当地财政、价格、审计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利润调节金的管理办法由城市政府制定。
(五)用足用好各类专项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加大对使用商业性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维护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管,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足额用于城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