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业务培训)
各级政府机关应加强对值班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值班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一条 (基础建设)
值班室须配备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有线无线电话、800兆数字集群电话等先进通讯设备。同时,要加强维护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 (软件建设)
各级政府机关值班室应配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人员通讯录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预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软件,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或秘书处)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表彰奖励)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值班室或未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四)上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限)
本规范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制订细则)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