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机关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6〕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政府机关值班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政府机关值班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府机关的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值班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值班工作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值班工作职责)
值班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
(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三)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四)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值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值班工作制度
第五条 (值班组织形式)
市、区(县)政府设立总值班室,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一)市、区(县)政府总值班室值班人员原则上由市、区(县)应急办人员担任,实行双人专职昼夜值班;
(二)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值班室值班人员原则上以专职值班为主;
(三)政府机关其他部门值班室值班人员原则上由办公室(或秘书处)和相关职能处室人员轮流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