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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八、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提高监管队伍和企业员工素质

  25.各级政府要抓好安监、建设、交通、海洋与渔业、质监、煤炭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监察水平。

  26.安监、煤炭、建设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对大型企业的安监队伍要定期进行培训,提升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技术方法。

  27.企业要坚持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建立三级(公司、车间、班组)全员培训体系,重要部位、关键岗位的员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进行再教育。要把保障人身安全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九、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隐患整改

  28.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接报、上报和续报的工作程序。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做好事故续报工作。对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9.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事故处理情况反馈制度,确保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处分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30.按照“预防第一,关口前移”的精神,把“四不放过”原则前移到事故隐患的检查整改工作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视同于事故,对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及时查处和制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部门单位,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

  31.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研究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关键措施。

  32.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为依法监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相对集中、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和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机构、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按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增强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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