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坚持“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机制。进一步深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自主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专群结合工作机制,把安全防范触角延伸到乡镇(街道)、村(居)。充分发挥政府和部门、企业、专家、群众及工会组织、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体系。
19.政府、部门、企业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把能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坚持一票否决。
20.各企业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把安全指标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重要内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重点企业要实行安全绩效工资制,坚持每月考核兑现,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措施的落实。
七、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21.企业管理是企业的永恒主题,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使安全管理水平与企业的发展速度、规模相适应。
22.大力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培育和树立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中小企业要全面实行安全助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煤矿和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跟班作业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23.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工作,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档案,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新招收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4.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防止企业突击生产、超能力生产、超定员生产。对于有章不循、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向政府提出停产整顿建议。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地方政府要派驻安全督查员,确保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