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关键环节,要组织专门力量不间断地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要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保障和监控措施。要重视气象信息在安全生产中的应用。
五、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
13.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部门是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主动研究制定本部门管理的领域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政策和安全准入条件,并将本部门管理的领域和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单位纳入安全管理范围,不留监管空档和死角。省安监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省发改委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行政审批工作中。省经贸委在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时,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等。
14.省安监、公安、交通、海洋与渔业、建设、质监、煤炭、人防、国防科工、林业、水利、粮食、气象等部门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海事局、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安监办、济南电监办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职责。
15.省交通、海洋与渔业、建设、煤炭、林业、水利、教育、粮食、国防科工和黄金、冶金等负有行业(系统)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承担起行业(系统)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严密、完整、有效的行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行业(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石化、建材、轻工、机械、纺织等行业协会的作用,为安全生产工作搞好服务。
16.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和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逐级落实公司(厂)、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六、建立长治久安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17.实现安全生产,营造法治环境是关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有效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