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的范围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管机构、评委和供应商。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依法协查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三、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
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各级各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全面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重点抓好招标、评标、定标及合同履行环节的查纠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4月底-5月初)。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七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市反腐倡廉暨市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任务和责任,为开展好治理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二)自我检查纠正阶段(5月中旬-8月底)。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项目采购为切入点,针对采购项目确定、技术标准确定、采购方式确定、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制定、供应商选择、评委选择、招标投标过程、合同履行、资金支付等环节,认真开展自查,尤其要查找采购活动中不公开、不透明、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同时全面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采购活动是否按《淄博市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运作,检查内部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并对可能产生商业贿赂环节、重点部位和人员进行综合分析,把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搞清搞透。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查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附:自查提纲)
(三)集中整改阶段(9月初-10月底)。各单位对查出的问题,要认清危害,找准根源,认真整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群众举报、投诉,全面排查、梳理案件线索,认真分析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掌握其发生的形式、规律和特点,制定有效的纠正办法和整改措施。要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建立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