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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变更其他事项

  1、变更单位名称提供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经营企业不提供)

  (5)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经营企业不提供)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变更许可项目中的产品名称提供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4)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5)委托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变更产品名称后的产品委托生产合同;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变更单位名称的,原发证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完成变更审查和制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地址改变的,应当按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程序重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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