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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事务所也应于6月15日前将以下格式的回执填写后传真至市财政局会计处,传真号码:54906054;回执也可邮寄,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市财政局会计处收),邮编: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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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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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作信息采集和报备的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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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信息采集和报备的主要领导有关情况                      │
│姓名:         职务:                         │
│电话(手机号码):                               │
├────────────────────────────────────────┤
│具体负责信息采集和报备工作的人员的有关情况                   │
│姓名:       职务:    传真:                     │
│电话(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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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信息采集和报备与事务所日常报备的关系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24号令)等法规及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沪财会[2005]52号)的规定,事务所报备事项分为年度报备和日常报备,本次信息采集和报备属年度报备,各事务所在完成该项工作后,如遇发生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变更的,或发生事务所(分所)的终止(撤销)等事项的,仍应按照《关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沪财会[2005]52号)规定的时限、规定的报送材料及其他报送要求,向市财政局和市注协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会〔2006〕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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