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财会[2006]28号)
各财税监督稽查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验资业务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监督,规范验资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防范执业风险,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整顿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对象为经批准设立于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和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的分所,下同),检查范围为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现就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阶段:
(一)自查时间:2005年6月1日到6月15日。
(二)自查内容: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并有效地实施了验资业务的内控制度;是否按规定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编制验资业务计划;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施货币验资、实物验资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验资。
(三)自查总结及填报有关材料:自查工作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填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自查汇总表》(见附件),并及时搞好总结工作。根据自查结果,应重新分析和评估本事务所验资业务的外部环境及风险程度;针对问题,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逐一落实规范化措施,确保本事务所承接的各种验资项目,均按规范的要求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书面总结和汇总表应于2006年6月2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一份。
二、重点检查阶段:
(一)重点检查的时间:2006年6月25日到8月31日
(二)重点检查的对象: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为以下四种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1、近年来验资业务量快速增长的;2、近年来因验资业务受到投诉、举报较多或因验资业务违法、违规而受到财政或其他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3、未认真进行自查或未及时上报自查材料的;4、市财政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对其实施检查的。
(三)重点检查的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财政局所属财政监督局具体实施,同时,市财政局将委托本市部分业务能力较强的注册会计师,与市财政局所属监督局的检查人员共同组成检查小组分别开展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