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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继续发挥好改制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重要作用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参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努力适应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收购市场后的新形势,认真执行国家粮食经营政策,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彻底实现粮食流通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国家有关政策,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切实在粮食收购上发挥重要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粮食宏观调控中起主体作用。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承接各级政府的政策性委托经营业务。改革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仍然是政府宏观调控、保障军需民食、维护市场稳定的主渠道。要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各级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承担各项粮食政策性业务,同时可享受相应的委托代理费用和补贴。经营政策性业务产生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产生的盈利上缴财政部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开展粮食购销,搞活粮食流通。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进服务方式,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积极收购农民粮食,掌握商品粮源。销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从产区采购粮食,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建立粮食购销关系和互信机制。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转换经营方式,与各种所有制的粮食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工商联手,优势互补,主动融入粮食产业化经营,彻底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传统经营方式,积极开展订单收购和产业化经营。城镇零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要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成为龙头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连接点,形成具有一定辐射面的市场销售网络,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多渠道筹集经营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逐步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质量,继续从农业发展银行取得收购资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生产和经营所需贷款。
  (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仓储、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购销、仓储、加工体系和物流产业,推行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要通过改革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全省逐步形成若干个布局合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
   六、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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