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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

  旅行社组接团时应当一次性收费,禁止合同以外的收费项目。旅游行程开始后,旅行社不得再向游客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严禁旅行社以任何名义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带团费”等费用。

  (十)强化对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禁止旅游景区景点(含特种旅游项目)、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点、旅游饭店、旅游餐饮点、旅游车船公司等经营者以导购费、促销费、人头费、停车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贿赂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四、健全导游人员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管

  (十一)实行旅行社、导游人员一体化管理。导游人员应当在旅行社注册,成为旅行社从业人员。旅行社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等事项,自觉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监督。导游人员上岗带团应当经所属旅行社委派。跨社带团的,应当由所属旅行社和借用旅行社通过合同约定,并持所属旅行社证明。旅行社不得聘用非导游人员从事旅游团队导游业务。

  (十二)实行导游人员计分考核管理办法,对因违规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导游人员严格依法处理。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导游人员因违规受到处罚,对其所属旅行社依法进行相关处罚。

  (十三)建立导游人员的自律机制。旅游行业协会要制定导游人员行为规则和服务标准,加强对导游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

  五、整顿旅游客运汽车市场,切实加强旅游客运汽车监管

  (十四)加强对旅游客运汽车运力总量调控,建立健全旅游客运汽车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旅游市场客流量,编制本年度全省旅游客运运力总量控制计划。明确省和市县旅游客运汽车审批管理权限,实行旅游客运汽车资源统一配置和省内无障碍通行的管理方式。

  整顿和规范旅游客运市场,严格按照车辆经营期限,实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或超过经营期限的车辆,强制其退出市场。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管理,严禁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依法查处有偿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行为。

  新增的旅游汽车一律采取无偿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

  (十五)规范旅游客运汽车市场。推进旅游汽车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重点解决旅游车挂靠经营问题,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购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变挂靠车辆为公司车辆。禁止旅游客运汽车公司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及收取高额承包金的作法转让旅游客运汽车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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