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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资料保管期限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资料保管期限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232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征管资料保管期限的请示》(东国税发〔2006〕6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0〕075号)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局纳税户数较多、保管的地方空间有限等客观原因,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同意你局将“纳税申报”类资料划入中期保管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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