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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在办理船舶检验业务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船方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核准,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实行快速检验、放验。
  第十八条 对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信得过”船舶,在服务中心实行网上报关、网上报检、网上预检,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船方提供的船舶相关文件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九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船方及其雇员出入境及境内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部门作出的各项承诺的,业务申请人有权提出质疑,有关部门应当在2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服务应急协调值班室,并公布专线电话,及时解决业务办理中的问题,保证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畅。
  根据业务办理的需要,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服务中心的统一要求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应当安排人员轮流值班。
  第二十二条 市口岸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进驻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信息,协调争议,解决问题。
  遇有紧急情况,市口岸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进驻单位联系会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其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服务规范等内容;其他进驻单位应当公开其业务信息及收费标准,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服务中心建立国际贸易与航运人才交流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国内外主要口岸城市、科研院所及企业人才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并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进行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服务中心设立保障机构,负责进驻单位的工作保障、日常管理和技术维护等工作。其日常办公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市口岸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设立公共咨询服务窗口,解答业务咨询和提供服务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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