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相互协作,逐步实现口岸信息建设的统一协调、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和通关物流数据的集中处理,推动电子口岸的建立与完善。电子口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在服务中心建立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联络与交换,及时将本部门业务信息通过信息交换系统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制定本部门进驻人员的岗位责任,加强业务办理过程中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及时沟通,完善通关模式及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严格遵守本部门作出的业务办理时限等各项承诺,接受业务申请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对业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场能够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第十三条 在服务中心设专门窗口受理业务申请人提出的业务预约,对符合条件的预约申请,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承诺予以办理。
对于异地业务通过服务中心电子平台提出的预约申请,进驻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在服务中心设立外地企业通关绿色通道,设专门窗口受理外地企业通关业务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并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先服务。
对在属地有关行政部门享受优惠待遇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在服务中心备案后享受其在属地辖区内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在服务中心建立企业信用等级制度。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依程序确定的企业信用等级,对业务申请进行分类管理。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简化有关业务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