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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六年六月一日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把天津建设成为北方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心,改善口岸软环境,发挥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我市为海运货物进出口贸易、船舶及其人员出入境集中提供行政审批、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发布、人才交流以及中介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在服务中心内办理国际贸易、货物通关、船舶及其人员出入境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服务中心内的工作运转应当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为目标,遵循集中、便捷、经济、高效的原则,为社会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市口岸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对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服务中心具体的行政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三)协调处理进驻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
  (四)监督进驻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的情况;
  (五)组织推动口岸精神文明共建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效、便捷的原则,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在服务中心为国际贸易、航运业务当事人提出的业务申请、行政审批申请等进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
  第七条 在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电子平台,完善国际贸易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国际贸易、航运业务电子交易、数据交换功能。利用电子平台实行异地报关,为周边地区及广大腹地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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