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有关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十三) 群众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有关工作;做好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十四) 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教育培训和所监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88名。其中:委领导职数1正4副,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单列编制15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属企业监事会维持现有37名人员(监事会主席10名,专职监事27名)不变。
五、其它事项
(一) 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 省国资委与财政部门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应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国家和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并接受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本经营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三) 现由省国资委管理的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包括资产),以及离退休人员划归省经济委员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