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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县政府承诺补贴还款的项目,借款主体、省级主管部门承诺用有效资产、专项资金、收费收入、补贴还款的项目或在省财政厅已办理“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登记的项目,若不能到期还款,省财政厅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申请,通过结算扣款等方式安排或处置。
  第十七条 省政府将安排用于借款主体偿还政府信用贷款本息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将相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开行。
  第十八条 省政府建立政府信用贷款偿债风险准备金,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来源,根据财政收入情况逐步增加,按国家规定开设专用账户,并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开行。
  第十九条 借款主体根据开发银行还款通知单向用款主体发出还款通知书,用款主体依据通知书和有关合同、协议向借款主体指定账户按时拨付还贷资金。借款主体负责将回收的还贷资金按期足额向开发银行偿还。
  第二十条 借(用)款主体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发银行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
  第二十一条 为防范债务风险,借(用)款主体应根据贷款额度和使用期限,计算出分年度应还贷款本息额,据此确定偿债资金规模,在开发银行省分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归集偿债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贷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未经同级政府和领导小组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借(用)款主体偿债资金专户建立及贷款偿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协助开发银行积极催收欠款,及时研究解决贷款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维护安徽省信誉。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借(用)款主体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借(用)款主体要对贷款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用款主体向借款主体分季度、年度报送关于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还款情况的报告,借款主体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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