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可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置农村低保资金明细账,专门用于核算来自市、县、乡三级财政的农村低保资金,不再另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必须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农村低保资金零余额统发专户,专门用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五、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农村低保资金按季申报。乡镇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5、8、11月)15日前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季度申报表》(附1)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人员构成情况表》(附2)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末月(即3、6、9、12月)1日前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必须于每季末月1日前将本季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情况加盖印章后报市财政社保部门。
第十三条 市财政社保部门将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分管局长审核并经局长批准后,于每季末月5日前报市财政国库部门。
六、资金调拨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按季调拨。县、乡两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专项资金,于每季度末月的5日前调拨到区市县财政农村低保资金账户。县、乡两级的农村低保资金必须先行调拨到位,市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五保户和特困户补助资金与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再统一调拨。
第十五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必须于每季度末月13日前,将本季度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拨付至同级民政部门开设的农村低保资金统发零余额专户,以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及时发放。
第十六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的农村低保资金统发零余额专户在保障金统一发放后,如有余额,需在5日内缴回到同级财政部门的农村低保账户。
七、保障金发放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每季度末月15日由民政部门通过指定金融机构统一发放。区市县民政部门为农村低保家庭开设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专门用于保障金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