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户籍、党团组织关系、档案关系接转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三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保证失业保险金足够支付,并统筹考虑市、区(县)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可将失业保险金用于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十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后参保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要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三十二)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市、区(县)财政用于支持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三十三)市、区(县)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不足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四)严格按照专项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设就业再就业资金收入户,资金来源主要是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我市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以及市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等。开设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坚持专款专用。劳动保障部门设就业再就业支出户,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的失业人员的工资及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经费补助等。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要求,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进度,编制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八、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