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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进行岗位轮换、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理由、裁减人员数量、裁减人员条件、经济补偿来源、企业与职工债权债务、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及裁减人员的安置措施等,并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凡职工安置去向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应事前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在同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50人以上者、其他企业终止劳动关系10人以上者,必须提前30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裁员的企业,要及时纠正和干预。
  (二十五)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平等就业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废止各种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歧视政策,理顺城乡劳动力市场管理体制,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用工和职业中介行为。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制度。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六)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探索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办法,进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试点,及时了解分析失业人员就业意向、就业渠道、职业培训、收入和家庭生活等基本情况。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
  (二十七)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完善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使之合理配套并相互衔接。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培训的情况确定申领条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既要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各区(县)要为每个街道(乡镇)、社区从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中聘用2-3名劳动保障协管员,专门协管再就业和城市低保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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