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功能。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就业服务诚信制度、诚信标准、诚信档案,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逐步形成协调统一、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建设方案,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五)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承担着统筹城乡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责。已建立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就业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作用,加强辖区内就业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就业档案,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在加强转移就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就业和社会保障任务较重的乡镇,凡尚未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要在2006年底以前建立起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按已明确的规定落实,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
(十六)大力推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要将建立信用社区与创业培训、就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紧密结合,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建立社区失业人员再就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社区与担保机构签订信用担保协议,由信用社区推荐的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手续。信用社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公示制度,每年要对评出的信用社区进行表彰,发挥信用社区的典型带动作用,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水平。
(十七)推动全民创业,发挥创业推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在全社会开展全民创业,完善创业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支持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企业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等服务。劳动保障、建设、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积极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创办企业,开发新岗位,促进再就业。加强对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进一步优化全民创业的政务法制环境,营造全民创业、和谐创业的氛围。在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加挂创业开业指导中心,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统筹管理,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十八)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区(县)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把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引导性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向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要研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与征地资金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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