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相应期限内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增加灵活就业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灵活用工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 “先缴后补”的办法,财政部门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凭证核拨补贴资金。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为其申报。
(六)建立再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简称“困难对象”),可提供下列政策扶持:
1.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控制在本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5%以内,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纳入我市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八)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情况。要定期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甘肃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通用,我省其他地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我市跨地区实现再就业的,享受与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