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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4.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五)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对以上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劳动保障、建设、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开辟再就业市场,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失业人员,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创业基地。鼓励支持自谋职业者和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因地制宜创办再就业基地,组织辖区内的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经济实体。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应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贴息的具体项目为: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零售批发、家庭装修、农牧业科技研究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家禽牲畜饲养等。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对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临时性资金需求,经办银行可根据贷款人实际资金周转期限确定不同的贷款期限,不再将贷款期限全部统一为半年、一年。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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