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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农发行、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四、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扣价扣量。即: 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五、各委托收储库点要认真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收购入库。要引导和鼓励农民在售粮前降水除杂,交售达标粮,增加卖粮收入。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其水分上限一般不得超过13.5%,杂质上限一般不得超过1.5%。水分和杂质在上限内按规定扣量、扣价后,各收储库点要及时整晒,保证达标入库。

  六、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期限一年。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1分)。农业发展银行要协助委托收储库点按收购进度将贷款分解到各收购库点,以保证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由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及其直属库负责临时储存在委托收储库点及其指定库点,并负责其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收购结束后,应及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临时储存小麦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4分/年,其中3.5分为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0.5分为监管、质检和跨县集并等费用。中储粮各直属库收到中央财政费用补贴后要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临时储存的小麦由国家有关部门择机安排在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单独核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销售后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八、预案执行期间,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文件要求,每五日将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数量和价格报县(市)粮食局,县(市)粮食局汇总后分别报市(州)粮食局、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库,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汇总后,分别报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库将本库及其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数量和价格汇总后,通过中储粮系统内部网络报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具体报送时间为:五日报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一天12时之前,月报在月后二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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