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经发〔2006〕84号)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政府2006年1月14日第1次常务会议精神,有关部门在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参照外省区价格水平,提出了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方案,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以居民用户收看一台电视机使用一个接收终端为计费单位。若居民用户需要收看多台电视机,可选择使用多个接收终端。其中只能选择一个接收终端为主终端,其他均为副终端。用户主终端所使用的机顶盒由数字电视经营者统一配置,不另行收费;副终端所使用的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
1、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居民用户每主终端每月25元;
2、全省县城以下农村居民用户每主终端每月20元;
3、全省城市、农村居民用户每副终端每月10元;
4、宾馆、酒店等营业性场所每终端每月在城市居民用户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25%的上浮幅度协商收取。
在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过程中,如有不愿接收数字电视的城乡居民用户,暂保留国家广电总局规定的模拟电视节目,每终端每月5元。
二、 对特殊用户及困难群体的优惠办法
对老红军、烈士遗属和生活特困的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基本收视维护费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老红军、老红军遗属,凭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老干局核发的《离休证》和相关证明,其当年主终端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2、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遗属,其当年主终端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3、无子女且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凭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酌情减免当年主终端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4、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用户,当年主终端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可酌情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