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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必须按强制性标准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要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交通换乘枢纽是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键环节。符合条件的城市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实现各种交通方式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
  六、保障公共交通道路优先使用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车辆要严格执法,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新开辟或者调整公交线路和停靠站点,必须符合安全畅通的要求,并征得本地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要根据城市的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以及车辆特性,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要积极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工作,不断提高城市交通建设与管理的水平。
  七、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改革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的原则,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对现有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受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深化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包括境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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