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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要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的情况,本着释放缓解原水价格上涨压力,考虑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的维护与改造等因素,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加强管理的原则,在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漏失率、促进企业减员增效、降低成本的基础上相应理顺价格。

  要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进程,对水资源紧缺的城市可考虑先期实施阶梯式水价。对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尚不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采取局部和区域实施的办法,即对具备条件的供水区域或居民小区先行实施居民阶梯式水价。实施阶梯式水价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根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对城市非居民用水要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各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要根据《吉林省用水定额》和城市用水的实际情况,下达合理的用水计划,确定合理的用水定额。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要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按水表计量收费达不到85%以上的大、中城市和达不到70%以上的小城市(含县城)均不得提高水价。

  四、将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并入城市自来水价格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将二次供水统一纳入城市供水管理体系,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加压供水设施。对现有产权分散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各级政府要做出具体的改革归并方案,由自来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同时将二次供水发生的费用纳入自来水价格一并核定。有条件的城市要随着自来水价格的调整完成二次供水收费并入城市自来水价格的工作,有困难的城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两年之内完成此项工作。

  五、以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为原则,调整理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5〕28号)的要求,尽快出台《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各地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同时根据现行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权限,按照保本微利和有利于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为原则核定污水处理价格。一般情况下,对污水二级以上处理(含新建管网部分)企业的污水处理价格补偿标准不得低于0.80元/立方米。各地要在核定污水处理价格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地污水截流干管的建设情况和污水收集率,及时调整与污水处理补偿价格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费要加强管理,严禁占用和挪用。对收费3年内不能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正常运行的城市要停止污水处理费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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